6 臨時禁令仍生效
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,警民衝突升溫,有市民針對警務人員「起底」、包圍紀律部隊宿舍抗議等行為,機場及港鐵站亦曾多次有示威者聚集。
高等法院在 2019 至 2020 年間,先後應機場管理局、港鐵、律政司及警務處申請,批出共 6 項臨時禁制令,分別針對阻礙機場及港鐵站運作、阻礙或破壞紀律部隊宿舍、「起底」及滋擾警務人員及家人、在網上發布煽動暴力言論,以及於 2020 年底應律政司申請,頒令禁止「起底」及滋擾司法人員及家人。
全屬單方面申請、被告無代表
翻查資料,當時高院原訟庭頒發此 6 項臨時禁制令,均是應原告方單方面申請(ex parte application)批准。被告一方多數列為「非法及故意作出申索書中…所禁止的任何行為的人」 (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the acts prohibited… of the indorsement of claim),沒有確切身分。
上述 6 項禁令頒發時,均屬臨時禁制令(interim injunction),並於獲頒臨時禁制令同年,獲法院批准延長「至正式審訊或另作命令(until trial or further order)」。
翻查該 6 次申請的判詞,被告一方均無人或法律代表出席。不過在港鐵站禁制令、禁「起底」警員禁制令,以及禁網上煽暴言論,3 次申請延長臨時禁制令的研訊中,分別有團體及市民要求介入。
港鐵乘客、記協等曾申介入
其中律政司在 2019 年 10 月申請禁止網上發布煽暴言論的禁制令,互聯網協會一度申請列為利害關係方,獲法庭接納有參與聆訊資格(proper locus),可申請撤銷或修改禁令。惟其提出的理據,包括挑戰禁令範圍過廣、過分侵害言論自由等,大部分最後遭法院拒絕。
在港鐵的臨時禁制令申請中,有市民以乘客身分申請加入訴訟,並要求修改禁制令內容,禁止警方在港鐵站內使用催淚煙,遭法庭拒絕。判詞指,單是乘客身分無法加入訴訟,警方亦與該禁制令無關。
在禁「起底」及滋擾警員禁制令申請中,記協曾申請修訂禁制令,豁免《私隱條例》定義下的新聞活動,獲法官高浩文接納,指傳媒在社會上有重要監察角色,須在保障個人私隱及新聞自由間取平衡。
累計至少 16 人定罪
《法庭線》翻查報道,在 2020 至 2023 年間,有至少 16 人因違反相關臨時禁制令,被控藐視法庭罪,包括正因「民主派 47 人案」服刑的前區議員岑敖暉、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。
其中黃之鋒判刑屬所有案中第二重(最重一案判囚 4 個月,被告潛逃),他被指於 2020 年在 FB 發布西灣河開槍警及其家人資料,違反禁「起底」警員的禁制令及匿名令,認罪判監 3 個月。
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指,黃是公眾人物,網上有大量追隨者,發布資料所造成的危害更大,是其中一宗最嚴重的違禁制令案件。
最近期審結一案,是於 2023 年 7 月判決。一名社工同樣因涉「起底」西灣河開槍警員,藐視法庭罪成被判緩刑。案件判決日期與頒布禁制令日期,隔越 3 年半。
大部分涉違反禁制令的案件,均屬民事藐視法庭案,唯獨前人民力量成員錢寶芬涉違反機場禁制令案,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。
民事藐視法庭(civil contempt),是指民事訴訟一方違反或忽略法庭命令,或不履行法庭承諾,不論藐視者是否刻意,而違反禁制令是常見例子之一。刑事藐視罪(criminal contempt),則涉及干擾執行司法工作的行為。(詳見法律 101 文章)
在錢寶芬案中,被告被指妨礙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,「不僅被視作違反該法庭命令,也會被視作因妨礙法院人員⋯⋯執行職務而直接干擾司法工作的執行」,故屬刑事藐視罪。錢最後認罪判囚 30 日,緩刑 1 年。
黃啟暘:臨時禁制令原為應對緊急情況
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《法庭線》訪問解釋,臨時禁制令(interim injunction)與永久禁制令(permanent injunction)的分別,在於後者一般都是在官司完結後頒布,例如在誹謗案件中,如原告一方勝訴,他可要求法庭頒布永久禁制令,禁止被告一方繼續發布誹謗言論。
而臨時禁制令,則通常是在審訊未完結、甚至未開始之前,原告可基於情況緊急、若不立即禁制被告行為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為由,以及向法庭證明案件牽涉重要而須審訊的議題(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),向法庭單方面申請批出臨時禁制令。
黃舉例,例如原告控告被告工程造成滋擾(nuisance),若待審訊完結才頒禁制令,屆時工程已完成,禁令已不能發揮作用。唯有盡快頒布臨時禁制令阻止工程進行,繼續進行審訊才有意思。
黃啟暘:禁制令無特定被告 變相無限期生效
黃啟暘指,在一般民事案件中,法庭頒令臨時禁制令生效「至正式審訊或另作命令」,是常見做法,由於原告及被告雙方均有利益,一般會積極推動審訊進行。
但上述 2019 至 2020 年間申請的幾項禁制令,被告人均是「無名氏」,因禁制令並非針對確切身分人士,而是任何作出受禁行為的人。黃啟暘指,「除非你承認自己有作出受禁行為,或令法庭相信你是利害關係方」,否則難有人可以被告或其他身分介入審訊,「所以就造成咗個 limbo(懸而未決狀態)」。
黃解釋,如沒有被告或其他人介入審訊,除非原告,即律政司及警方主動撤銷禁制令,否則目前禁制令不會自動失效,「所以依家臨時禁制令,變相係永久禁制令。」
黃啟暘指出,英國近年亦有不少針對非特定被告人的禁制令,以打擊近年常見的「流水式示威」。惟英國最高法院在 2023 年一宗案例中訂明,此類針對任何後來干犯受禁行為的禁制令(newcomer injunction),其有效地域、時間須有嚴格限制,以免萬一沒有人挑戰,禁制令會永遠生效。
英國案例指相類禁令應設期限
英國早年有支援吉卜賽人及遊居者(travellers)的組織入禀法院,挑戰多個地區政府發布禁制令,禁止吉卜賽人及遊居者在當地佔地露營,並上訴至最高法院。
他們其中一項挑戰,是指當局在禁制令頒布當刻無訂明被告身分,質疑法庭無權力頒布此種針對所有之後干犯禁令者的「後來者禁制令」(newcomer injunction),質疑此類禁制令申請時未有提供機會予受影響人士申述。
英國最高法院(Supreme Court)在 2023 年就覆核頒布裁決,裁定法院確實有酌情權頒布此類禁制令,惟申請人須證明頒布禁制令,是為了保障其他公民權利、制止反社會行為,或為達致其他法定目標的迫切需要(compelling needs)。
判詞又指,除非真的沒有其他替代方法以達致相同目標,而相關禁制令只會維持一段短時間,並會於短期內審訊,以讓雙方能正式就理據作爭辯,否則一般不應頒布此類禁制令。
英判詞指,這種禁制令應被視為特殊的措施,且須符合相稱性,故必須訂明嚴格時間及地域限制,「以使它們無法超越其所依賴的迫切情況(that they neither outflank or outlast the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relied upon)」。最高法院又認為,除非有人申請延長,並提供理據延續禁制令,否則此類禁制令應在一年後失效。
黃啟暘指,上述英國就禁制令的原則是否適用於香港,要視乎未來會不會有人入禀提出相關挑戰,由本港法庭定奪。
黃啟暘:當初申請禁令理據減弱
政府於 2021 年修訂《私隱條例》刑事化「起底」行為,經公訴程序起訴,違者最高可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。修訂後法例又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權力,對「起底」罪行作刑事調查及檢控,以及可要求服務提供者(例如社交媒體平台)移除相關內容。
黃啟暘認為,起底警員等行為,於 2019 至 2020 年時的確甚為普遍,法庭頒布禁制令屬無可厚非,但現時違規情況已遠不及當時,「當時成功申請禁制令的理據已經大為減弱」,如有人入禀挑戰,或有機會獲法庭接納。
黃又指,即使有刑事法律應對特定行為,法庭有時仍會容許頒布額外禁制令,以協助刑事法律執行,其一情況是本身刑事法律的罰則太輕,而由於藐視法庭罪最高可判囚 7 年,頒布禁制令有助加強阻嚇性;亦可以是犯罪情況過於普遍,法庭須透過頒布禁制令,嚴正聲明禁止有關行為。
但黃指,當同一行為同時受刑事法及禁制令所禁止,雖然法庭有酌情權考慮被告行為可能已在另一案中受罰而減刑,但理論上仍有一罪兩罰的風險。
律政司:相關禁制令仍生效不評論
律政司回覆《法庭線》查詢時確認,就政府在 2019 至 2020 年間申請的 4 項臨時禁制令(不計港鐵及機場),現時仍然生效。
至於近年社會氣氛轉趨平靜,以及《國安法》、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及「起底」刑事化等多項法例相繼實施,當局會否適時檢討或撤銷有關臨時禁制令,律政司回覆指,由於有關案件尚未完結,律政司不宜作出評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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